







关于印发《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0346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2〕224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3-21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参与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内审工作,切实保障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内审“健康体查”、“自身免疫系统”的功用,省厅制定了《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内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内审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内审“健康体察”、“自身免疫系统”的功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陕西省审计厅聘用审计工作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内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工作中,需要聘请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参与的活动(不含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专项审计)。
(二)聘用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审计部门归口管理。
(三)聘用审计业务范围,包括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及资产评估、决算编制咨询、单位年报审计、专项审计等。
(四)聘用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聘用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
(五)聘用审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社会专业审计机构的工作业绩、技术力量、社会信誉等情况,采取指定或竞争性谈判、招投标委托方式优选。
(六)聘请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应当对其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保密制度等必要的培训和审计职业道德的教育。
(七)凡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专业审计组织应当要求回避。
(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和支持聘用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工作。
二、机构和人员
(一)成立社会专业审计机构聘用审计管理领导小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成员由交通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建设部门、财务部门、法制部门、养护部门人员组成;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
(三)建立社会专业审计机构资源库,聘请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原则上从资源库中产生。
(四)严格考核,每年更新,将信誉好、审计质量过硬的专业审计机构及时纳入资源库,将存在审计质量问题或违反廉政规定的专业审计机构及时从资源库中剔除。
三、参与竞聘的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检合格,执业时间在5年以上。
(二)年度业绩排名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面向社会发布的年度评比排名中列前10名,同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业绩排名前5名单位。
(三)有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社会信誉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在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中无违反审计纪律和审计任务要求的不良记录。
(五)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的社会专业审计机构不得参与审计工作。
(六)在被审计项目从事过程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编制的社会专业审计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竞聘。
(以上条件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供的资料为准。)
四、社会专业审计机构竞聘方案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执业时间。
(二)拟参与审计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年限、专业特长、职业道德情况、执业经历等。
(三)以往涉及与拟竞聘审计项目相同或相近项目的执业成果和经验。
(四)近3年重大工程决算审计业绩。
(五)机构内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
(六)审计收费标准及说明。
(七)对参与审计项目的工作设想。
(八)完整的报价文件。
(九)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
五、聘用审计工作程序
在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工程审计招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聘用审计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定、竞争性谈判委托聘用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参照交通部令[2007]4号文件组织实施。招投标委托聘用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开发布审计招标公告。
(二)接收社会专业审计机构投标文件、竞聘方案。
(三)聘用审计领导小组听取社会专业审计机构竞聘方案介绍,提出相关问题由专业审计机构代表回答。
(四)专家评委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
(五)按照评审得分和顺序排名,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报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六)聘用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签订聘用审计工作协议书。
(九)委托审计的组织程序参照交通部[2007]4号文件实施。
六、审计费用确定和结算
(一)审计收费应控制在陕价费调发[2002]55号、陕价费调发[1999]1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参加竞聘时承诺的标准之内。
(二)视具体情况,审计费用结算的方法分为:一是按最低价或市场化收取;二是参考以前年度同类中标项目的结算标准。
(三)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依据交通审计主管部门的书面函件列支,交通审计主管部门监督双方委托协议的履行和费用结算。
(四)交通审计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考核结果,作为计算基本审计费的依据之一。
(五)对于跟踪审计项目,每年招聘一次社会专业审计机构,结算一次基础费。只参与当年编报完成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每年结算所审单项工程的审计费用。
七、三方职责
(一)交通审计主管部门职责
1、与社会专业审计机构签订《聘用审计工作协议书》,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期限、审计质量要求和职责范围,明确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廉政纪律规定。
2、对社会专业审计机构派出人员完成工作的审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情况进行审核验收以及工作考核。
3、组织监督项目(单位)法人与聘用的社会专业审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并全过程监督指导。
4、对社会专业机构参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对审计结果组织审计复核和审计确认。
6、核准审计费用支付。
(二)社会专业审计机构职责
1、与交通审计主管部门签订审计工作协议,与项目单位(法人)签订委托协议。
2、审计任务结束后,向项目(法人)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报交通主管部门确认。
3、明确专职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专业审计机构参审人员一切事物,并负责与被审单位审计联络员协商审计事项。
4、及时向交通审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管理指导、质量监督和工作考核。
5、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投标文件规定配备,确保在审计工作期间不得随意更换。
(三)项目单位(法人)职责
1、按照审计工作有关要求,真实、完整的提供审计项目所需财务和工程决算资料。
2、负责答复交通审计主管部门和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意见,负责汇总相关施工单位答复意见。
3、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并经交通审计主管部门核准后,承担审计费用。
八、其他要求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社会专业审计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竞聘资格,并列入行业内审黑名单。
(二)发现竞聘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向交通审计干部及评委赠送礼品、礼金或支付凭证,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消该机构5年参与竞聘资格。
(三)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完成的受聘工作,经交通审计主管部门抽查复核和工作考核,发现有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取消该机构下一年度参与竞聘资格。
(四)社会专业审计机构未严格按照工作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时予以扣分,因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该机构下一年度参与竞聘资格。